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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实行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科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购,集中保管,限额领用、缴销调换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于每月终结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支出,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的各项支出,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科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应坚持“由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与办事处主任授权审批相结合和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的支出审批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报销、经费审批等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参与房地产、证券、期货交易,以及借贷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活动,应符合《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审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经济工作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杨委办[2000]30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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