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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财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会计机构应集中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科归口管理;部分收支业务较多且办公地点分散的下属单位,可设置收费员或报帐员,实行单据报帐制度。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的财会岗位必须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科必须单独设置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街道办事处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收入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一)财力补助收入,是指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对街道的财力分配机制核拨给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各类企业扶持资金等。

  (二)上级财政补助款项,是指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主要包括新建居委会拨款、城建监察队经费等。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上级补助收入,即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从区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部门核拨的事业经费,包括从文化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公检法司等部门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依法取得的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工作机构依法取得的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不属于街道办事处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区级国库,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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