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关于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商委《关于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的意见
为使区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有偿转让工作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现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5号)的精神,制订如下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的意见:
一、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的房地产权,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或社会法人、自然人时,网点产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区商委批准,按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作出的资产评估值,经区资产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整体有偿转让。
二、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网点产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按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作出的资产评估值,经区资产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区政府批复后,方能实施整体有偿转让。
三、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必须上市交易,成交价在交易前要予以公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确定受让人。
四、在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的房地产权有偿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本意见的二、三条款,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1、企业资产账的网点房地产值大于网点产权转让成交价。
2、网点有偿转让成交价低于资产评估确认价的90%。
五、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房地产权的有偿转让,应严格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条例的规定操作,办妥房地产权证的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