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五)劳动部门的职责
1、对前来办理《就业证》的外来育龄妇女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2、对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就业证》时,查验其《暂住证》,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用工单位,由育龄妇女带好有关证件,到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3、在换发、核准《就业证》时,应查验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对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予换发。并告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4、督促、检查聘用外来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按政策规定用工,一旦发现用工单位使用无《暂住证》的外来育龄妇女,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外来育龄妇女,通报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处理。
5、对无计划生育者,为执法部门提供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象经济收入的确凿证据。
(六)工商部门的职责
1、加强对前来办理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系。
2、对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其《暂住证》,凡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3、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4、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了解新办企业的有关情况。
(七)卫生部门的职责
1、把好孕检、分娩关,加强对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管理,开展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2、各接产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产妇分娩时,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填写《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生育医院通报单》,并在分娩后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生育医院通报单》交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3、医院应及时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通报情况。
(八)房地部门的职责
1、及时将房屋出租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
2、把好租借人员入住关,督促物业公司主动为辖区内街道(镇)、居(村)委会提供房屋的租赁情况,发现怀孕情况,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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