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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并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2、贯彻执行全国和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依法行政。

  3、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4、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内实际居住人口、育龄妇女变动和计划生育情况。

  5、为辖区内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6、对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在发给《生育联系卡》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地段医院。

  7、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人员的怀孕或生育情况。

  8、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户(单位)的管理,督促房屋出租户(单位)配合做好对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9、要求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或者本市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督促承租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3)将承租育龄妇女的信息(包括变动情况),特别是怀孕和生育情况,及时提供给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4)督促承租育龄人员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

  1、主管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对实际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

  3、指导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4、协助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外来人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督。

  (四)公安部门的职责

  1、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人员户口(包括临时户口)变动情况和外来流动人员信息。

  2、在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时,及时将了解的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信息反馈给计划生育部门。

  3、布置各派出所(警署)共同配合做好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活动。

  4、在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时,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时办理,并将情况通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己持证明的,督促其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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