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用财政性资金、土地批租收入、公建配套资金等国有资产,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接受单位在项目竣工决算资金结清交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或有关基金和产权登记,对以前年度已竣工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过国有资本金或有关基金和产权登记的项目,应于2002年内补办登记。
1、接受单位为企业的,按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并相应增加接受单位的国有资本金。
2、接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建设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增加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基金。
3、行政事业单位将接受的竣工项目的资产出借和划给企业经营的,由该行政事业单位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四)政府通过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向企业投资的项目资金,由投资方于项目竣工决算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增加国有资本金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被投资方相应增加国有法人资本金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由企业使用国有资产为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办公设施固定资产的,在项目完工决算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出资单位和接受单位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关于各街道、镇财政性资金的处置
各街道、镇的财政性资金,用于行政事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开支后的结余部分,应相应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总额;如用于对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
四、授权经营公司增加国有资本金后,应相应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并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五、代行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经营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述各种涉及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情况汇总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等部门核对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