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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区计委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意见的通知(200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区计委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办、区计委<关于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杨府办发[1999]49号),根据市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作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2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88号)精神,现根据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本金的来源

  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都形成国家资本金或国有法人资本金。具体包括:

  (一)经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批准的各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回收的本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如土地批租收入)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对企业的投资。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

  (三)有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红利不上缴而留在企业作为增资配股的资金和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收益暂不上缴而留在企业使用的资金。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作国有资本金的其他资金。

  二、关于国有资本金的管理

  (一)凡占有区管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政府通过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用区管国有资产投资新设立的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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