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条件
1、不得改变新建住宅小区和封闭住宅区域内的住宅使用性质;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
2、城市规划、市容管理部门认定和规划创建的重要地区、重点道路,不得再申请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3、因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沿街底层住宅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要求。
4、在本《意见》实施以前,经房地办事处审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两年有效;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达到要求后予以换证。对本《意见》实施以前,未经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需重新申请。
5、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住物业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居住物业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得人为造成居住困难,不得申请廉租房。
三、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时禁止的行为
1、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申请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需提供的材料
1、改变房屋性质申请书、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
2、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意见。
3、拟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公房凭证。
4、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及同住人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5、真实有效的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6、业主委员会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书面证明。
7、物业管理单位实地勘察结果及意见。
五、审批程序
1、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的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房地办事处领取《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申请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