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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开展预算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开展预算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开展预算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区开展预算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本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2]2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1]139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区开展预算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激励预算单位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透明度、准确性。通过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改善市场经济秩序。从2002年开始到2005年,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达到100%,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达到一定比例。

  二、评审机构

  成立区预算信用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机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区主管部门、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区监委和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

  三、评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机构在评定工作中,要公开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要准确运用评定依据、评定方法。

  (二)统一原则。对信用等级的评定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检查、统一公告。

  (三)奖惩原则。对信用良好的单位,授予信誉表彰,并提供相应待遇;对信用较差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其提高管理水平,以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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