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由区市容局负责拆除,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四)对正在施工、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力量迅速制止并拆除。
(五)各街道、镇的市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协助执法工作。
三、处罚依据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
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6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当年重置价2%一20%的罚款。
(三)对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根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可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墙开店墙外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根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
12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经批准已经擅自破墙开店的处理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分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杨府办发[2002]15号)书面告知,督促其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