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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三)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由区市容局负责拆除,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四)对正在施工、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力量迅速制止并拆除。

  (五)各街道、镇的市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协助执法工作。

  三、处罚依据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当年重置价2%一20%的罚款。

  (三)对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可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墙开店墙外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经批准已经擅自破墙开店的处理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分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杨府办发[2002]15号)书面告知,督促其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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