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现提出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依法处理;
(三)沿街破墙开店的房屋,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区规划局、区市容局依法处理;
(四)在沿街破墙开店房屋的墙外擅自搭建构筑物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二、执法协助
依照《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联合办公制度》,从合法、高效、协作的角度出发,各执法主体合作方式如下:
(一)区房地局、区规划局需要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制止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勤务科派人协助执法。
(二)实施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强制措施,其中,对属于擅自“居改非”性质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对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