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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的支出管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规范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建[2001]101号)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0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监督管理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区政府(区财政)借入或担保的国内外借贷资金、企业借入的由政府承担还款义务的国内外借贷资金及其他区政府所有的用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凡纳入市、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或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建设项目,均属本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列入市府、区府实事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经财政部门确认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能

  区财政局是监督管理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筹融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协助区财政局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

  第三条 监督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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