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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5、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园林、民政等部门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房地产售让,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其他资产的售让、处置,按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区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非转经”行为的通知》(杨国资办[2002)11号)规定审批,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经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行政机关的资产售让、处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6、委托监管部门除房地产售让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售让、处置,按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放宽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杨国资办[2001]36号)的规定审批。超过委托监管部门审批权限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区国资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7、对外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国有资产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以及国有资产从企业退出时,向本企业职工售让产权成交价低于评估值70%的,应经区主管部门或产权主体同意,并报区国资办核准。

  三、凡发生产权变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在批准产权变动后30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产权设立、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已发生的产权变动而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到区国资办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企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而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将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规定进行处罚。

  四、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

  1、产权变动的申请;

  2、产权变动理由及产权主体对产权变动的批准文件;

  3、产权变动前的产权登记证(新设立的应提供出资方的产权登记证);

  4、经区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5、产权变动的具体操作方案;

  6、产权变动资产收入的使用计划;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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