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规范产权变动行为,制止随意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区的实际,现提出加强区管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试行办法。
一、办理产权变动手续的范围
1、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被兼并或收购、合并或分立、产权转让或资产置换;
2、设有国有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将股权转让;
3、国有企业、设有国有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破产;
4、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及国有资产转让;
5、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
6、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动拆迁及资产划转。
二、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
1、授权经营公司单项(下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由受权方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受权方初审,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2、非授权经营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变动,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主管部门初审,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3、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报区国资办备案;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报区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办初审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4、商业企业国有产权网点的转让,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属商业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网点有偿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2号)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