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要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整治情况。对在专项整治中违法违纪、玩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前)
1、召开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的职责。
2、大力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企业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1日-9月30日)
1、区工商分局提供辖区内有证照生产、销售和使用苯、正已烷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涂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无证照的由街道、镇进行摸底调查。联络组负责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举报。
2、部署和督促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订的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
(三)专项检查阶段(10月8日-10月31日)
1、根据本意见和专项整治的提纲和要求,区卫生局会同区安全生产监察、劳动保障、工商、质量监督、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全面检查辖区内专项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将被检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为三类(即,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突出问题,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问题,必须关闭、取缔、查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记录在册。
(四)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制订的技术规范、标准,对须停业整顿和必须关闭、取缔、查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
1、对须停业整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