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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区税务局负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依法申报纳税,监督检查偷税逃税行为。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无证照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摸底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整治范围

  重点检查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正已烷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涂料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

  (二)主要措施

  1、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本意见,各职能部门要制订专项整治计划,落实组织措施,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对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其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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