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在接到区国资办批复的预算方案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根据一级子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一级子公司(企业),同时将预算分配方案抄送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经区国资办批复的年度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凡因客观因素对收支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项目之间指标的,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及时通过区国资办向区国资委提出调整年度预算总额或结构的申请,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据此调整预算。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调整年度预算的申请,最迟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委提出。
第十七条 在区国资委正式批准公司预算调整申请以前,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区国资办原批复的预算执行;年度收益收缴亦同。
第十八条 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于半年终了的30日内,向区国资办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分析;全年决算的完整资料应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区国资办审核。
第十九条 区国资办在审核、汇总公司预算的年度决算报告后,编制区年度决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条 区国资办于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将决算批复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
第二十一条 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未经区国资办批准而超过核批的预算支出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的费用,由区国资办在批复年度决算时作调增实现收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资料、存在第二十一条列举的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区国资办视其情节和金额大小,按照《
预算法》等法规向区国资委提出给予相应处罚的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2003年先在区国资经营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由区国资委投资的杨浦烟草糖酒公司和4个授权经营公司中实施;2004年在属于实施范围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