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区国资办是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公司预算的业务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定期向区国资委、区政府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对其以国有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下属一级子公司(企业)预算的业务指导、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预算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定期通过区国资办向区国资委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股权收入(益);
(二)产权收入(益);
(三)专项融资收入;
(四)专项基金收入;
(五)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收入;
(六)转移支付收入;
(七)非转经收入;
(八)其他收入;
(九)调拨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投资支出;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融资还本付息支出;
(四)管理费用;
(五)政府其他预算结转支出;
(六)转移支付支出;
(七)经转非支出;
(八)总预备费;
(九)预算周转金;
(十)其他支出;
(十一)调拨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全部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预算内,不得隐瞒、少列;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公司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的经营预算方案,并将该方案报区国资办,如有变动应在当年的1月底以前向区国资办报送变动后的经营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在审核、汇总公司预算方案后,编制区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区国资办于3月底前向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下达预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