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办《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国资办《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4日第17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政府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经济的宏观调控,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和市关于开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预算),是区国资委以区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将其依法拥有和支配的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
第三条 区国资委对区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拥有集中使用、统一调度、最终受益权。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范围是区管国有经营性资产(不含为区市政建设投融资的政府行为的资产运作)。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七条 预算由区预算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其他已建立以国有产权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预算(以下统称公司预算)组成。
第八条 区预算和区年度决算由区国资委审核批准。区预算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公司预算编制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资产经营公司)、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其他以国有产权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