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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一)自主经营形成的收益,其中6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二)仅投资不具体经营形成的收益,其中4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三)开发房地产的收益,其中不高于10%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分配兑现形式,原则上应当以股权分配为主,严格控制货币分配的比例和额度。

  四、加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建立村监管队、镇监管村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二)对撤制村、队被征用土地所获得的各类补偿费,要在加强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区的实际,可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代管,严禁挪作他用,在实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时,返回被撤制的村、队。

  五、资产处置日期的确定

  本《意见》下发后,被批准撤制的村及具备集体资产处置条件的队,无特殊情况的,其资产处置工作必须自批准撤制之日起的30天内进入实质性启动。

  六、进行清产核资

  撤制村、队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应以核实资产为主;必要时,由撤制村、队工作小组提出,经群众代表讨论决定,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资产进行审计。对有经济嫌疑的人和事,镇、村、队组织(含工作小组)和个人均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受理。

  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与企业生产经营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项连续性活动,不能因撤制工作而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与企业改制相结合,确因严重资不抵债,需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对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别是职工的就业、生活福利等善后事宜,进行正确、细致的分析测算,并向群众代表讲清楚,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正当利益。

  八、关于资产处置统筹基金

  撤制村、队在撤制工作中所需的费用,报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中扣除,然后按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分配中的遗留问题。撤制村、队提取的统筹基金上缴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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