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5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正确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维护和保障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1996年7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55号)精神,现对五角场镇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成本的确定和处置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因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依法缴纳和发生的费用,界定为村、队集体组织所有,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后的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资产的处置
(一)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组织开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过程中投资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后原工业、商业、服务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临时建筑物及设施以实际变现价值为准,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
三、对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上非农化形成的增值资金的处置
撤制村、队因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购置土地和返征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以及因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是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镇集体经济和社区公益事业。鉴于五角场镇的实际,在这些土地上,因非农化而形成的增值资金,分别按不同情况确定比例,纳入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