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派出所是社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明确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消防专(兼)职民警,并组织消防专(兼)职民警、社区民警深入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检查执法工作,督促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加强社区消防管理员、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社区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驻地公安消防中队应当熟悉掌握社区消防水源、道路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实地实战演练等,认真做好扑救社区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经费
(一)根据《
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的精神,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社区消防建设经费列入社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保障社区消防工作与社区建设、发展相适应。同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的经费应由各级政府的财政予以落实。
(二)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更新和公共部位老化电线改造等所需经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约予以落实。
(三)社区公用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等社区消防公益项目建设经费,应按照谁获益、谁付出和政府主导、人人参与的原则,视情通过社区单位支持、保险公司赞助、居民群众投入、政府财政补贴等多种渠道予以落实。
五、开展创建活动
(一)以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住宅小区”活动。
(二)以居委会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居委会”活动。
(三)以街道(镇)为单位,开展创建“消防安全街道(镇)”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社区消防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