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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本市基本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撑、群众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格局,基本达到“组织网络健全、管理机制合理、硬件设施配套、防范意识增强”的要求,有效提升本市社区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市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具体目标:对照《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各区、县到2003年底应当有10%的居委会达标,2004年底应当有30%的居委会达标,2005年底应当有50%的居委会达标,2006年底应当有70%的居委会达标,2007年底全市居委会基本达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综治、司法、安监、宣传、民政等职能科室以及房管、公安等职能部门,指导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消防工作列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范畴;要加强居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社区为平台,保证社区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居民小区安全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居委会应设专(兼)职社区消防管理员,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居民和消防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消防公益活动。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以业主委员会(产权所有人)自我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业主委员会(产权所有人)应制订业主消防公约,规范小区居民的消防行为;监督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消防管理服务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防宣传和安全巡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扑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初期火灾;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

  社区内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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