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病情动态报告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病情,必要时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第八部分 信息管理
一、信息收集
区卫生局要及时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了解国内外的疫情动态信息。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区域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和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的疾病动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和疫情在国内外及区域内的发生发展动态等基本特征,研究分析疫情并上报区政府。
三、信息报告
各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区卫生局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括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区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四、信息保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九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保证
区财政局划拨专款,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相应的诊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区公安分局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政府可临时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