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常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市民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
七、卫生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部分 医疗救治
一、发热门诊
区域内7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病人的筛检,对符合发热门诊诊治条件的病人要在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上述病人,要引导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一般情况
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请区专家组进行会诊。
对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区专家组会诊,认为符合留院观察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至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认为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及时请市级专家会诊组会诊,经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本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包括20天无病例后又发生的新病例,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二)特殊情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外籍人员或儿童的,送市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各类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比照医疗机构的处置要求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由专人陪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定点医院诊治。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对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人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收治病人开展相关检验,作为临床诊断、治疗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