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停课、停工、停业范围内以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范围,由区爱卫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消毒措施。
5、区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劝阻疫点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劝阻非疫点人员进入疫点。
(四)各街道、镇负责对来沪、返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和医学观察。
(五)区教育局、建委、计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D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病例数超过500例。
(一)根据市政府每天公布疫情状况,结合本区实际,定期告知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区政府宣布全区范围内限制公众聚会活动,停止所有公共娱乐活动,暂时关闭所有娱乐场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三)对辖区内可以寄宿的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根据流行强度,区教育局配合实施区域性的大、中、小学、幼托机构停课措施。
(四)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
(五)区建委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所属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强化消毒措施。
本控制措施实施分级递增原则,下一级涵盖上级各项控制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监测
在无疫情流行时期,本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一旦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
一、监测内容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对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开展病例监测。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检测程序
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部分 疫情处理
一、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