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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旧改办《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配套搭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旧改办《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配套搭桥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配套搭桥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16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配套搭桥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和市政建设,着力缓解重点工程配套商品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品房”)紧缺的矛盾,采用对本区域内的被拆迁户先实施货币安置,然后对新建配套商品房进行预先登记,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的措施。为便于操作,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本试行办法的房屋条件

  (一)用于配套搭桥的配套商品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用于配套搭桥的配套商品房须报区旧改办审核,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造配套商品房所需批文;

  2、用于配套搭桥的配套商品房方案,包括:

  (1)所建配套商品房的图纸、每套建筑面积;

  (2)所建配套商品房的单价及优惠幅度;

  (3)确定交房时间。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采用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居民优先登记,同时积极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及享受补助的被拆迁户除外。

  三、价格确定

  按所建配套商品房的区位、品质、市场销售价格为依据确定销售价格,登记购房建筑面积在原住房建筑面积之内的(低于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计)给予3-5%优惠。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享受优惠。

  四、交房期限

  用于配套搭桥的配套商品房从预先登记之日起至交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五、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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