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各自工作情况,研讨有关法律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法律顾问团不定期举行专题法律研讨会,对一些需要及时研究的、重大的、全局性的、倾向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听从区政府领导同志的安排,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每年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具体形式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区司法局审阅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职能部门。
重大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法律顾问团或专题法律问题研究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范围是:
1、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区政府工作需要,参与有关经济项目的谈判。
3、为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意见或建议。
4、根据委托,参与或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查、修改等。
5、接受委托,代理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仲裁等。
6、接受区政府指派,对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提供法律咨询。
7、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接受委托,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与委托方相对一方的单位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决定。
发生上述情况,法律顾问团成员本人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其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整理、综合,不定期编写《法律顾问团律师建议》专刊,报区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受聘期间可以享受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