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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为规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下称法律顾问团)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团在配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决策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法律顾问团及其成员

  第一条 法律顾问团是受区政府聘用的,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由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下称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和指导的,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咨询组织。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的成员由区司法局在全市执业律师中推荐,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聘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聘期由区政府确定,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任期内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章 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管理、会议召集、成员考核等工作,并具体负责区政府与法律顾问团之间的联系。

  区政府领导同志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也可以经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司法局交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业法律顾问和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重大的法律事务,应经法律顾问团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由区司法局另行组织法律专家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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