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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管理局《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

  为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景观灯光建设,提升杨浦城市建设的水准,塑造杨浦美好的城市形象,特制定杨浦区新建改建楼宇设置景观灯光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下列范围内新建、改建商办、公共建筑等楼宇的建设项目:

  (一)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及其周边地区;

  (二)杨浦大学城规划区域;

  (三)内环线、中环线沿线建筑;

  (四)轨道交通杨浦线各车站广场的周边;

  (五)黄兴公园周边地区;

  (六)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

  二、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凡在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将景观灯光设置列入项目设计内容,并书面征求区市容管理局意见,同时向区规划局报送夜景效果图。

  (二)区市容管理局灯光管理部门参加设计扩初的有关会议,审核新增景观灯光建设项目,确保景观灯光建设的可行性、科学性、艺术性和整体性。

  (三)新建、改建建筑项目完工时,应将景观灯光设置列入项目验收审核范围,实行与项目同步施工验收、同步开通使用。

  三、管理措施

  在有条件的景观灯光区域内,由区市容管理局灯光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中央控制室,并逐步实行系统联网,运用遥感技术实行统一管理和控制。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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