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利于城区繁荣、繁华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区商委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商业、服务业的形态和业态发展规划及有关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发展规划)。形态发展规划包括商业布局、商业设施规模等内容;业态发展规划包括现有业态调整、新型业态发展等内容。
区商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会同区计划、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区商业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分别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城区总体规划。
第七条 (规划控制)
重点区域、社区商业中心、新建住宅区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的,由区规划局在方案设计阶段核对区城区总体规划或征求区商委的规划意见;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商业建设项目,在项目确定前须先由区商委提出意见,报市商委批准。
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区商委须在扩初设计会上明确该项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量和必备性业态、指导性业态的范围,并将其纳入扩初批复内容,以此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商委对商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时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依据。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调整用地指标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时,须征得区商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有关职能部门验收重点区域、重大公共设施项目、住宅区建设项目时,对不符合商业规划设置要求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业态管理)
重点区域的商业服务业,必须按照区商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业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在设立与变更经营范围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应按“并联审批”的原则,有关部门实施前置审批,其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商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规划业态和行业管理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对被告知的事项予以书面承诺。承诺书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区商委,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商委共同对其加强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