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委、区建委、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住宅局《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区域内商业规划管理,不断发展区域商业服务业,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商委等部门《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2]54号)、市商委《上海市商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沪商委[2001]151号)、市商委《关于促进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意见》(沪商委[2002]163号)和《上海市杨浦区城区总体规划(2001-2020)》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重点区域)
适用于区域内商业服务业设施设置的管理;管理的重点区域是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控江路区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及黄浦江沿岸杨浦段地区。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业场所。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杨浦区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委)是主管区域内商业服务业的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区域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形态与业态规划、建设监督、业态设置指导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与区的城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商业服务业整体水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