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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区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区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3〕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商委、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区旅游业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区旅游业的意见

  上海杨浦大学城的开发建设和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召开,将为杨浦旅游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为进一步整合杨浦旅游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杨浦旅游的开发建设,从而做大做强杨浦旅游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杨浦经济、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的精神,现提出如下进一步发展本区旅游业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会展、购物、休闲、娱乐、信息、导游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二、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是组织协调区域内旅游规划、促进和管理旅游业的职能部门,与区的有关部门共同按照各自的职责,参与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的促进工作;业务受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三、区财政核拨旅游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务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旅游专项经费用于本区形象宣传和旅游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此外,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使用“工业企业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引进旅游企业,可使用“商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和“大型商业发展资金”;旅游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可使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四、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参与区的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等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融资;鼓励各类旅游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参股和控股等形式,形成跨区域、跨国的旅游企业。凡本区企业通过以上方式引进各类大企业并使其将总部迁至本区的,按本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本着“谁得益,谁奖励”的原则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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