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阶段(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相关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要广泛发动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并及时召开会议向辖区公布本次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号令)的要求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三自”原则整改查出的火灾隐患,如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主动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于10月20日前报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要同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
(二)集中治理阶段(10下旬至11月上旬)。各街道、镇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消除;对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除逐一督促整改外,还将酌情提出处理意见。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对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各街道、镇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0月底前,向区排查整治办公室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集中整治中,经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区公安消防部门报区政府,区政府将通过杨浦有线电视、杨浦时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该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中旬)。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