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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坚持以往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工作、沟通情况制度的同时,特制定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区政府一般每季度一次,由区长或副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重要工作,时间约为半小时。

  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内容;

  (二)区政府重大规范性文件制订情况;

  (三)区政府处理、解决区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情况;

  (四)区政府需要区人大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五)区人大和区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定期通报的具体安排,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次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后,由区人大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初步确定下一次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内容;

  (二)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商定的通报内容安排区政府领导,并报请区长和相关副区长审定,经确认后正式向区人大办公室反馈;

  (三)由区政府办公室就通报内容的准备工作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办理;

  (四)如有特殊情况,通报内容和通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事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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