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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关于本区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3、根据区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统一立项开展执法监察的,由区监委选题立项,并由区有关处级部门(单位) 负责具体落实;

  4、区各处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执行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暂行规定,报区监委备案。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执法监察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将执法监察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部门(单位)。

  (四)向被监察部门(单位)反馈监察情况,视情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五)重要监察项目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七条 执法监察的方法

  (一)现场跟踪;

  (二)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单位)及其人员汇报、说明,并报送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参加被监察部门(单位)与监察项目内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执法监察的形式

  (一)定期与不定期;

  (二)全过程监察;

  (三)集中检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和抽查。

  第九条 对执法监察的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责成其纠正;

  (二)对制度不全、管理不善、作风不正、效率不高的部门(单位),责成其改进完善;

  (三)对因工作疏忽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对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勤政为民、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直接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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