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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关于本区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关于本区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区开展行政执法监察的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区开展行政执法监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是区政府主管行政执法监察的职能机关,其执法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监察的对象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和国家公务员;

  (二)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和检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情况;

  (二)了解和检查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监察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监察的程序

  (一)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立项:

  1、区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实事项目,由区监委选题,报区政府审批后立项;

  2、根据市监委要求,区监委立项,并报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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