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须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费的公示
政府机关提供信息需收费的,应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查阅室、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张榜公示。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票据及收费资金管理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等费用,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市、区县财政专户,上缴财政的渠道和时间按沪财综[1999]69号文规定执行。政府机关收取检索、复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管理。
2、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邮寄、递送等费用,政府机关应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邮寄、递送代办收入通过“往来款项”科目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