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19号令)的规定,为规范本区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杨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一览表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19号令)的规定,为规范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范围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政府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
政府机关根据市府19号令第21条所规定的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复制、邮寄、递送费除外)。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二、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主体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需收费的,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并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登记手续,一经办妥相关手续,即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的执收主体。
未经财政、物价部门确认的政府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