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审改办《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04]10号)要求,区审改办对照市政府公布的38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本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汇总,目前,全区有9个行政审批部门、涉及12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提出推进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改变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与实施
行政许可法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坚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二、告知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被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