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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审改办《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杨浦区贯彻《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04]10号)要求,区审改办对照市政府公布的38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本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汇总,目前,全区有9个行政审批部门、涉及12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提出推进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行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改变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坚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将告知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二、告知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二)被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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