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2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通知》(沪府办[2004]26号)精神,今年7月至10月,本区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启动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区公安分局和区防火监督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组织指导,区建委、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旅游局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共同参与、推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设立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启动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主要是今年2月以来与区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的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是: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的宾馆、饭店、中小旅馆、餐饮场所。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内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