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办理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可以当场提供所申请信息的,由区受理中心与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2)申请人办理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不能当场提供所申请信息的,由区受理中心通知办理部门确定提供信息日期,由办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在《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发出之日将其复印件和提供信息送交区受理中心。
代理事项格式文本使用区受理中心的印章,办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的格式文本使用办理部门的印章。
6、区机关大院内办理部门以邮寄、快递、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自行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且需要办理缴费手续的,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发出之日向区受理中心办妥委托办理缴费手续;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后,区受理中心将收费单据传真办理部门,办理部门收到收费单据传真后,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信息。
(二)办理部门工作程序
1、立案登记。在明确申请事项承办责任人后,分别将区受理中心转办的申请事项和本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事项记入台帐或计算机管理系统。
2、对办理中的申请事项实行过程管理
(1)程序合法性。包括,提出申请、处理申请、告知结果、提供信息等程序,以及与上述程序相对应的格式文本、单据的合法完备。
(2)时效合法性。包括,告知书面答复期限、延时书面答复期限、提供信息期限、延时提供信息期限的合法守时。上述期限均为工作日概念。
(3)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合法性。
3、审核报批程序。提供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1)本机关保密工作人员应对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疑属于国家机密、本机关不能确定的,应向区保密部门咨询。
(2)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内容审核,疑属于《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条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免予公开事项、分管负责人不能确定的,应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或上级机关、市业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会议研究决定。
(3)本机关对申请信息属于公开或免予公开不能确定的,必须在延长答复申请人的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前,向区保密部门、本部门主要领导、上级机关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或请示,不得延误办理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