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经采用了网上身份认定技术,可以确认网上申请人身份的,可直接在网上受理申请。在不具备网上支付手段前,须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网上申请,与其他方式申请的办理程序相同。
三、申请办理
(一)区受理中心工作程序
1、确定提供信息的部门。提供申请信息的部门应是产生相关信息的部门,一般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进行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有疑义的,应按“谁起草、谁提供”的原则,由起草部门提出可否公开的意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其他疑难问题,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2、立案登记。将确定了提供申请信息部门的申请事项记入台帐或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入台帐和计算机程序的事项,应包括申请表事项和受理机构设定的其他事项。受理机构设定的其他事项,一般应包括,提供申请信息的部门、受理中心交办的日期和方式、告知书类型、提供信息的内容分类、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核及其他编制年报需要的统计要素。
3、申请事项转办。区受理中心对申请事项立案登记后,应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和签收回执以传真的方式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登记回执》后,应及时填写签收回执,通过传真向区受理中心反馈收到情况,同时将该申请事项记入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台帐,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职责。
4、按时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区受理中心转办的申请事项,应严格遵守各类格式文本中承诺的办理期限,包括:
(1)在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延长15个工作日)内,由办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抄送区受理中心。
(2)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属于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且可以当场提供的,办理部门应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委托办理缴费手续和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送交区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属于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而不能当场提供的,办理部门应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和委托办理缴费手续送交区受理中心。
5、区受理中心为区机关大院内办理部门代理收费事项和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现场送达(包括,申请人自行领取和当场阅读、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