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有关规定。
(5)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当场受理,并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属于上述情况,但申请人要求受理的,应予以受理;是否属于上述情况不能当场确定的,经区受理中心负责人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填写申请表时,应指导申请人将不同机关掌握的信息分开申请。除区受理中心外,部门受理点只受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表的审核
(1)核对申请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申请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等。
(2)核对所需信息情况,包括,申请内容是否明确,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是否适当可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中有属于本区其他机关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或由区受理中心转交相关机关办理;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应与申请人协商按照其他方式提供所需信息。
(3)对低收入者提出减免费用的,应予以必要的指导。
(4)核对申请表后,对符合《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登记回执》。
3、办理《登记回执》
(1)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符合填表要求的,应当场办理《登记回执》,。
(2)《登记回执》应为规范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加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专用章或本机关代用章。
(3)《登记回执》应按规定写明受理机关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和延时答复的最后期限。
(二)其他方式受理
1、对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以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应核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后予以登记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给《登记回执》,无法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除外。
2、申请人没有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依照《信息公开申请表》,从形式上审核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要件完备的,予以受理;不完备的,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3、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到现场或网上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