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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受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区政府在区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中心,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转办、协调、督促、情况汇总和编制年报等工作;部门和街道、镇受理点负责受理、办理、答复与本机关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受理中心的指导。

  (二)受理渠道。受理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定的信函、电报、传真、互联网和当面申请等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受理机构应编制并公布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目录查询提供纸质或计算机的方式。

  (四)工作人员。受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受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度,对每件申请,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或拖延。

  (五)设备配置。根据受理、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具备上网查询政府信息手段。

  二、受理方式

  (一)当场受理

  1、接待询问。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情况,能够当场处理的,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明确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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