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提及的各类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具有提示程序、固定证据的法律作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申请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网站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其附件,政府各机关必须按照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承诺,政府工作人员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必须遵守指南的服务规范,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工作人员违反指南的服务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按照体系完整、分类科学、检索便捷和相对稳定的原则,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档案局按照统一的规范编制。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为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政府各机关可对目录的修改调整提出意见,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采用按信息内容分类和按信息发布主体分类相结合的办法。按内容分类的目录主要涵盖区政府层面的公开信息,按发布主体分类的目录主要涵盖政府各机关职能的公开信息。目录对应的信息内容,必须落实提供这些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目录。主动公开的目录,按目录分类线索直接连接公开信息的正文。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的信息,不必主动公开信息的正文,但都应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发布机关名称、信息内容标题、发布日期、公文文号等基本数据,并逐步向公众提供每条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区政府公开信息公共查阅室和各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纸质或其他介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与网站目录发布的内容保持一致。
四、公开信息的审签与报送
(一)公开信息的审签应纳入本机关公文处理流程,由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下同)的起草或承办人员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拟办意见,依照“谁签发,谁审定”的原则由有关负责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签发生效后该文件进入政府信息的报送程序。
(二)经过审签的公开信息,由各机关专门人员通过区政务内网的信息报送系统,按照设定的数据项向门户网站报送。主动公开信息的正文,应使用指定格式的文本、数据表、图片等向系统上传。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报送,只需向系统输入指定的数据项,不必上传信息的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