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杨浦区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的补贴费用扶持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5〕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杨浦区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的补贴费用扶持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杨浦区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的补贴费用扶持办法
为拓宽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区域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区中小企业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运用与区财政局签定《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合作协议书》的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的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担保的区税管中小企业。对“一业特强”、科技型和劳动就业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扶持标准
对扶持对象给予每年2%的担保费率补贴。其中,重点扶持企业可上浮1%。
三、扶持程序
(一)企业贷款。企业通过认定的担保机构担保而获得的贷款行为,应在一季度内向园区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区直属税管企业直接向区财政申报备案,下同)。
(二)企业申请贴费。企业还贷并解除担保后,企业应携带还款凭证,重点扶持企业还应同时携带经区科委、区经委、区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证明,解除担保通知书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已支付的担保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部门办理贴费手续。
(三)部门审批兑现。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主动与担保机构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兑付。
四、列支渠道
中小企业运用社会化贷款担保机构融资需给予的补贴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预算,向区财政申请,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五、施行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