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部门是否加强了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工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通过执法检查,在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清理,确保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这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方式。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送区监察委,同时抄送区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