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区管重点工业污染源和严重影响社区稳定的社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清洁生产推进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项目、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以及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协调推进工作;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街道、镇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各街道、镇的各类环保创建活动;区域性大气、地表水和环境噪声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区域性或经济(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集中收集处理或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区域规划的环境评价和成片开发建设区域的环保技术审查等。
(三)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推广使用项目的扶持与补贴。
(四)国务院、市政府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具有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镇。
(三)项目应当符合市和区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经专家评估项目实施后具有明显环境效益。
(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具备实施条件,部分项目具有总投资60%以上的自有资金保证。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提供立项批准文件、专项贷款合同文件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请)
(一)区环保局每年在“杨浦环保”网站(www.yphbj.com)上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凡需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可在“杨浦环保”网站(www.yphbj.com)上下载申请表(也可到杨浦区环保局办公室直接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所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一起汇总报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