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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5〕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杨浦区贯彻《上海市排污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强化环境管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本区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本区财政预算,作为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取消环保贷款基金后回笼的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本区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 (使用原则)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专项用于本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区财政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审核和专项资金拨付、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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